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「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體育獎勵金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:
(一)請按照申請書範例依序排列,並用燕尾夾於左上方固定 成冊,未依照申請書範例排列之學校,將不予審查並退 回原申請學校。
(二)選手、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,核章後資 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。
(三)戶籍證明:「選手」請檢附最近一年(自113年8月1日之 後)個人戶籍謄本正本(不可省略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 簿影本,以利初審作業,未檢附者,不予以審查。
(四)賽事成績證明:113學年度第2學期(自114年2月1日至 114年7月31日止)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。
(五)賽事秩序冊:請彙整封面、競賽規程、分組表及隊職員 名冊(隊職員及教練姓名)等佐證資料。
三、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、教練及 學校,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(甲組)為原則,另 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並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 定盃賽進行修訂,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 最優級組,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,因恐與獎勵金發放 精神有違,不予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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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8-0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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