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「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」及本局114年 1月20日「113學年度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全國單項運動競 賽申請項目研修會議」決議事項辦理。
二、本申請作業請務必公告周知,俾維護相關人員權益。
三、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:
(一)請按照申請書範例依序排列,並以燕尾夾於左上方固定成冊,未依照申請書範例排列之學校,將不予審查並退 回原申請學校。
(二)選手、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,核章後資 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。
(三)戶籍證明:「選手」請檢附最近一年(自113年2月1日之 後)個人戶籍謄本正本(不可省略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 簿影本,以利初審作業,未檢附者,不予以審查。
(四)賽事成績證明:113學年度第1學期(自113年8月1日至 114年1月31日止)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 狀或成績證明影本。
(五)賽事秩序冊:請彙整封面、競賽規程、分組表及隊職員 名冊(隊職員及教練姓名)等佐證資料。
四、申請作業程序如下:
(一)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於114年3月14日(星期五)前將 選手、教練、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核章後(含佐證資 料)以紙本函送各組承辦學校。
(二)將申請表電子檔(excel)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各組承辦人 信箱,始完成申請程序;完全中學部分請將國中組及高 中組申請表件分開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補件。
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、教練及 學校,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(甲組)為原則。
另 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係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 定盃賽進行修訂,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 最優級組,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,因恐與獎勵金發放 精神有違,不予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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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2-0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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