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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內湖區新湖國民小學

公告彙整

臺北市內湖區新湖國民小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一、依據:依11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23041028號函辦理。

二、目的:為規範本校受理拾得遺失物之招領程序,培養學生拾物(金)不昧,誠實不欺的美德和守法精神,妥善處理學生與師長之遺失物,讓遺失物能物歸原主,特訂定本校「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」。

三、拾物管理規定:

(一)在校內拾獲物財物,應即送交學務處並填寫「拾物與失物招領登記簿」(如附件),不得佔為私有。

(二)在校外拾獲財物,若能確定係本校學生所有,可送交學務處,否則應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。

(三)學務處生教組將拾獲之財物,置於失物招領櫥櫃統一保管(公告6個月),並於本校網頁「學務處→生教組」公告失物招領資訊,以供失物者辨認具領。

(四)金錢及有價物品部份則由學務處(生教組長)暫為保管待領。

四、失物招領及處理方式:

(一)失物招領:

1.學生應查看本校網頁「學務處→生教組」失物招領資訊公告或失物招領櫥櫃。

2.遺失金錢或有價物品可向生教組長查詢,如有發現自己的遺失物,即向生教組長辦理具領手續。

3.具領遺失財物時,應就所知說明遺失物地點及遺失物特色,核對屬實者,即可填寫「拾物與失物招領登記簿」具名領回失物。

(二)拾獲之失物若公告6個月後,無人認領,則依拾獲人當初在登記本上註記的處理方式,責由生教組長每學期末處理乙次。

(三)招領期滿後拾獲人放棄該遺失物所有權之處理方式如下:

1.現金:轉入本校教育儲蓄戶。

2.物品:考量該物品之價值捐予慈善機構、社福團體或留作本校公益用途使用。

3.無價值之物品:依廢棄物逕行處理。

五、獎懲規定:

(一)對拾物(金)不昧同學之獎勵,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奬勵。

(二)冒領失物,經查屬實視情節輕重,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懲處。

六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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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6-03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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