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有效取締菸害,並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,本府依據
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,公告菸害防制
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,委任本府衛生局、環境保護局、
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及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,以
該機關名義執行之,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。
三、本案另載於本府衛生局網站(網址:https://health.gov.t
aipei/Default.aspx)公文公開專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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